幸福發財合唱團團員權利與義務
權利:
( 一 ) 加入已達三個月以上之團員有團服一件。
1. 若於加入一年內即退出者,需繳交團服製作費用買回。
2. 被開除團員資格者若於團服新製作三個月內,需繳交團服製
作費用。
( 二 ) 練唱已達三個月以上之團員,可參加表演活動。
1. 如有演出收入時,參與演出之團員可分紅收入之三分之一。
2. 新加入之團員則需於參加練唱半年後,參與表演活動至少三
場後,才有分紅資格。
( 三 ) 表演活動必需參與。
1. 未能參與者需於活動日期確定後一週內提出,若有臨時狀況
時,需在活動前一週提出書面證明請假。
2. 表演活動缺席年度達三次以上者,列為待觀察者,下一年度
前半年表演活動缺席率達三分之一者,即開除團員資格。
義務:
( 一 ) 練唱時間準時。
( 二 ) 練唱必需出席。
1. 未出席者需於三天前提出請假。
2. 練唱缺席次數整年度達三分之一者,列為待觀察者,下一年
度第一季缺席率達四分之一即開除團員資格。
( 三 ) 表演活動必需參與。
1. 未能參與者需於活動日期確定後一週內提出,若有臨時狀
況時,需在活動前一週提出書面證明請假。
2. 表演活動缺席年度達三次以上者,列為待觀察者,下一年
度前半年表演活動缺席率達三分之一者,即開除團員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