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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實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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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實務疑義

內政部107.3.1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3345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7年1月5日府商使字第1070004292號函辦理。

二、按「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 2.8-4 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 9-13 公分﹙圖 207.2.2﹚。 」、「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分別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2章無障礙通路第207節扶手207.1 適用範圍、207.2 通則之207.2.2 扶手形狀、207.2.3 表面所明定,有關扶手設計之形狀與表面,應依上開規定檢討,合先敘明。三、次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以下簡稱設備編)第37條規定:「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說明:......二、依本表計算之男用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 調整個別便器之數量,但大便器數量不得為表列個數二分之一以下。 」,另本規範第5章廁所盥洗室第506節小便器506.1位置規定:「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無障礙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之處。」是一般廁所內所設置之小便器如屬設備編規定所檢討設置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無障礙小便器;至一般廁所內設有非屬設備編所要求裝設之小便器者,不在此限。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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