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無障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促使政府在各項措施上,建立無障礙的身心環境,及公共場所設立各項輔助身心障礙者與銀髮族行動之設施,使其在行動上達到無障礙空間,並給予心理、就業各方面之輔導等,使其建立自信心與尊嚴,並達到身心無障礙的境界。 |
| 第三條 |
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下:○○省(市)縣(市)無障礙協會。 |
| 第四條 |
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促使政府於各公共場所設立各項設施,落實無障礙環境。 |
二、宣導無障礙環境之意義,並喚起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及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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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族行之權利重視。 |
三、 提供居家訪視及各項心理諮商,落實各項法律服務及社會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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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轉介,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及銀髮族長輩,真正達到身心無障礙境界,並做為制定社會福利制度之參考 |
四、建構政府及研發單位與輔具使用者溝通平台,促進社會大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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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輔具發展之重視。 |
五、辦理無障礙旅遊休閒活動,開拓身心障礙者及銀髮族生活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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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與意義。 |
六、協助身心障礙者藝術創作空間拓展,建立與社會互動平台。 |
| 七、 提供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與轉介。 |
| 八、 出版各項有關社會福利之專刊及專書。 |
| 九、 促使全民共創無障礙友善環境,建立社會安全維護網。 |
| 第十二條 |
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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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十四條 |
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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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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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由理事長指派一名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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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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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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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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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
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表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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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
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三條 |
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