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障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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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第1次暨第2次申請補助配置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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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但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請另依規定向本局幼兒教育科申請辦理。
 
三、申請期程(如附件),自113年5月20日(星期一)起至113年6月7日(星期五)中午12時止
 
四、申請條件如下:
 
(一)教師助理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 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

五、申請學校務請完成下列系統填報:

(一)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http:// www. set. edu. tw /default.asp)/(登入學校學務權限)/教師助理員項 下填寫詳細申請表,選擇列印,並將「身心障礙學生助 理人員服務申請表暨助理人員服務同意書」完成核章 後,上傳至高雄市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www.spec. kh.edu.tw)。

(二)至高雄市特殊教育資訊網/(主選單)線上申請系統/申 請教師助理員項下填報系統,將相關表件上傳。

六、應附資料(務請各校詳列個案資料、輔導紀錄,以作為核 定補助時數之參考依據):

(一)特教通報網身心障礙學生相關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

(二)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課程表。

(三)申請個案若為有情緒行為問題之特殊教育學生,請檢附 個案之個別化教育計畫(需含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並將 行政支持等項目、教師助理員服務需求與教師助理員應 協助內容一併納入。

(四)學校已實施之各項輔導措施證明及觀察紀錄。

七、審查結果:

(一)倘對初審結果不服之學校得提出複審,複審時請指派對 學生狀況較為瞭解之教師或行政人員出席,以利複審會 議進行,出席者惠予公假登記(課務自理)。

(二)本案初、複審結果均將公告於高雄市特殊教育資訊網,請各校依據公告逕予辦理公開甄選進用教師助理員或特 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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