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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原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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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原則」一案

 

法規類型

 【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

文號

 10564861800

發文日期

 2016/3/16

主旨

 有關「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原則」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內容

 *北市都建字第10564861800號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主旨: 
有關「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原則」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 依本局105年3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4822900號令續辦。
二、 本案納入本局10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7號。
三、 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副本:

彙編編號

 105014

法令目錄

 一.建照管理

 

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原則

一、本市為明確規範建築基地如因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平面式無障礙汽車停車位卻有困難,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得以機車停車設備設置:

(一)基地面積在350平方公尺以下,且及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18公尺者;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後之寬度及深度為準,但本源則發布實施前,已經都市設計審議核備者,不再此限。

(二)其他經本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二、應於機械停車設備車台板側增設下車區,下車區比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寬度大於150公分,下車區出入口淨寬應大於90公分。(示意圖1)

 

 

三、車台板與下車區間水平間隙不得大於1.3公分,且應齊平無高差。(示意圖1及圖2)

四、車台板與下車區間不得設置支撐柱或任何形式障礙物,以利行動不便者上下車。

 

 

為確保使用者安全,應設置安全防護系統,當下車區有人或物品時,應發出聽覺及視覺警示,使停車設備停止運轉;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章之一室內停車空間之標準設置安全維護裝置,不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而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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